人民网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李彤)经过近4个月的努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准备就绪。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将上市交易。
8月21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近期市场关心的一些问题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规则体系、技术系统、市场组织、审核注册等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何特色?
“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龙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以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为主线,既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又体现了创业板“存量 增量”改革的特点。
该负责人说,审核注册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围绕推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审核问询促信息披露,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透明度,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机制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实行“阳光审核”,审核进程可预期。明确各环节审核时限,使企业从申请到审核、注册、上市的进度可预估;审核结果可预期,充分公开审核规则、披露规则,实现受理、问询、审议结果全公开,确保审核运行严格规范。
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截至6月29日,有96家再融资、3家并购重组申请平移至深交所审核。
“今年在创业板改革中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为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该负责人说,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如何看待创业板改革跟投制度的差异化安排?
证监会表示,创业板改革借鉴了科创板的有益经验,并对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做了优化。
据介绍,在跟投主体、资金来源、跟投途径、跟投比例、跟投股份锁定期等方面,与科创板总体一致。不同的是,跟投对象方面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和高发行价企业实施跟投制度,其他企业不实施。
“主要考虑是,创业板是一个存量市场,已经拥有相对众多的投资者群体和长期形成的估值定价体系,普通企业跟投的必要性较小。”证监会表示,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对创业板是一个新生事物,商业模式、经营方式、股权架构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异,高价发行企业投资风险往往也较大,有必要通过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更好履行“看门人”职责。
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首发18家企业均已完成发行询价和申购。18家企业发行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值39.3倍,中位数37.9倍,总体符合市场预期。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关注跟投制度实施情况,指导交易所及时做好评估,必要时适度调整完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保荐、定价、承销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该负责人说。
创业板将如何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市场“出口”和“入口”畅通同样重要。证监会表示,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全面优化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简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大幅压缩退市时间;优化退市标准,引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组合指标、市值、规范运作等退市指标,取消单一连续亏损等退市指标;严格标准执行,防止企业为避免退市而粉饰报表及操纵审计意见等。同时,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加强风险提示。
“考虑到创业板存量公司与投资者较多,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对存量公司适用新的退市制度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上述负责人说,原则上,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但在新规发布前,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
如何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全面强化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从多个维度入手,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推动其归位尽责。
进一步细化履职要求,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要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对专业问题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进一步健全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差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资本市场声誉与诚信约束机制,及时公示监管案例,警示违规行为,并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进一步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发行人、中介机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监管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支持科创板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和交易机制创新,提高科创板投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发挥“试验田”作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