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期货一高管伪造学历吃警示函 为现代投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深圳4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22日公开的湖南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策书(〔2020〕17号)现示,经查,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于 2018年2月向湖南深圳证监局提交的高管提拔备案原材料中,周磊的本科第二学历未能查证,周磊本人也认可该学历系伪造,备案系统存在伪造史书。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第二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南深圳证监局决策对周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天眼查资料现示,大有期货有限公司原为湖南大有私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湖南省市场监督局注册的大中型专业期货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000900)全资控股子公司。2008年2月15日,公司获取金融私募投资业务部资格。 2011年9-月14日,公司获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部资格。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缩写“现代投资”,000900.SZ)全资持股大有期货有限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8日,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设计分公司等十家发起设立一同出资建立,经过了“湖南益娄衡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娄衡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公司主营业务部为高等级公路的养护检修和付费经营,是湖南省城市交通真正一家企业上市。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第二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关可以要求下列中介机构或是各人,在自定义期限内编报与期货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

  (一)期货公司及其股东、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员;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上控制人或是其他关联人;

  (三)期货公司控股、参股或是实际上控制的企业;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性的审计事务所、律师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等中介服务性中介机构。

  编报、提供或是披露的资料、信息内容理应真实、精确、完整,不得有伪造史书、误导性陈述或是重特大遗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中介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股东、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其他真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本方法有关于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内容、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阅读题及答案:

  关于对周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策

  行政监管措施决策书【2020】17号

  [2020]17号

  关于对周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策

  周磊:

  经查,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于 2018年2月向我县提交的高管提拔备案原材料中,你的本科第二学历未能查证,你本人也认可该学历系伪造,备案系统存在伪造史书。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缩写《管理制度》)第二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县决策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接收本决策书法定期限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起诉申请,也可在接收本决策书法定期限6个月内向有处理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与起诉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行。

  湖南深圳证监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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