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前员工违规“代客炒股”分文未赚仍被罚15万

因为和国联证券“联姻”失败而处于风口浪尖的国金证券,日前又曝出公司员工违规而遭监管部门处罚的消息。

根据天津证监局此前发布政处罚决定书,国金证券前员工刘正义,2013年5月21日入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此后至2018年12月5日一直在国金证券工作,先后担任客户经理、项目经理。

2016年5月20日,“张某”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张某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3个手机号码下单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张某本人。刘正义接受张某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2017年12月22日,“赵某杰”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赵某杰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是赵某杰和刘正义,赵某杰本人出资65,000元,因赵某杰担心损失,刘正义向“赵某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打入65,000元,用于共担风险;资金去向为赵某杰,后经法院调解,赵某杰向刘正义还款40,000元。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131×××××132手机号码下单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入证券。刘正义接受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以上事实,有国金证券相关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天津监管局表示,刘正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张某、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分文未赚仍遭重罚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相关账户没有违法所得及相关收益,请求对罚款金额予以减轻。

经复核,天津监管局认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已关注到其违法行为收益情况,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辩事由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刘正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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