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2021年伊始,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因偿付能力不足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首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显示,根据安心财险上报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安心财险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中国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责令安心财险增加资本金;责令安心财险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责令安心财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安心保险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25.09%,尽管处于行业较低水平,但仍满足监管要求,最新一季风险评级为B级。也就是说,短短一个月,安心财险偿付能力骤降250.79个百分点。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60%的公司,会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事实上,近年来,安心财险被监管频频点名。
在2020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安心财险表示,3季度收到银保监会下发的《监管函》,该公司2018年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不利偏差。
2020年12月,因存在保费首月0元、首月0.1元、限时特惠等不实宣传行为,安心财险被监管通报。此前,原保监会也曾集中多次对其下发监管函和行政处罚通知书,都直指该公司治理乱象。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韩刚
根据你公司上报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你公司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增加资本金;
二、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
三、责令你公司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