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晚,新潮能源(600777.sh)发布《关于收到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函告》的公告,公告对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国金阳光’)所持新潮能源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的认定是否存在变化进行说明。
宁波国金阳光在函告中称,特此解除(撤销)宁波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宁波国金阳光将自行以新潮能源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
关于撤销授权委托的原因,宁波国金阳光表示,此前将其表决权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是为了维持新潮能源控制权稳定的需要,即巩固新潮能源前实际控制人刘志臣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安排。目前,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实际控制人,公司现无实际控制人,即宁波国金阳光将表决权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宁波国金阳光的表决权授予已无必要,法律关系发生了‘情势变更’。
另外,宁波国金阳光的投资资金来源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理财资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金融机构,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以及充分维护信托投资人利益的管理职责。
据悉,宁波国金阳光持有新潮能源股票434,343,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9%。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系宁波国金阳光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22,970万元,占出资比例99.19%;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宁波国金阳光的普通合伙人。
此前,新潮能源中小股东递交的一纸提案闹得沸沸扬扬。
4月16日,新潮能源董事会收到落款为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该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为选举刘魁等5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大勇等3人为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吴海峰等2人为公司监事。
4月18日,新潮能源部分股东召开了记者会。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市场较高关注。
4月19日晚间, 针对上述提案,新潮能源董事会认定国金阳光对金志昌盛提名权的委托无效,金志昌盛印章存疑,对提案予以否决,并公告了原因。此次国金阳光撤销对金志昌盛的表决权授权委托,事情的发展证实了当时公司董事会针对临时提案的决议是审慎的。
4月30日,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在北京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显示,除去《关于预计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的议案》、《选举刘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两项议案外,其他均获得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至此,本次换届近乎完整的保留了原董事会人马,实现董事会的相对平稳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