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范小云:建议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新京报讯(记者 侯润芳)疫情冲击之下,中小微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引发关注。在有关部门出台纾困措施的同时,如何从机制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范小云在一份提案中表示,当前有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金融制度设计上,缺少使中小企业、政府、商业银行达到利益相容的风险分担和损失分担机制。如机制性问题不解决,无法保证金融支持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建议设立具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机制问题。

 

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方面,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因其与生俱来的信用状况弱、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是涉及其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因可贷资金来自储户,其运营面临很强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纪律约束。当前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运营行为上的风险容忍度不断下降,合规的市场化行为难以覆盖和满足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全部金融要求。”范小云在提案中表示。

 

“当前所提供的融资支持,一部分是靠政策号召、鼓励或行政命令实现。这其中的机理是:当前有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金融制度设计上,缺少使中小企业、政府、商业银行达到利益相容的风险分担和损失分担机制,也就无法对商业银行产生有效的行为激励。如机制性问题不解决,是无法保证这样的金融支持具有可持续性的。”范小云说。

 

从更高的层次看,中小企业存在所提供的社会稳定公共正外部性,其实现成本应该构建起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由社会共担。范小云建议,设立具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健全和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那么,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运行与监管?范小云在提案中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属性主要体现在: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的方向转型升级;以上缴利税及增资等方式实现公共投资的收益;高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实现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壮大的政策目标;不以盈利为目标。

 

在机构设置上,银行设总行,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共同提供资本金,以及提供资本金补充、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财政支持。政府出资但不干预经营。

 

在资金来源上,包括从政府借款和发行债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长期(最长20年)、低息的固定利率贷款,对政策上特别重要的领域,为实现低息贷款进行财政贴息,提供经营改善和转型升级贷款。

 

在扶持标准上,明确可以支持的企业标准(销售收入或提供就业规模等),在银行扶持中得以发展壮大后不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不能再与其有业务往来。

 

在防范风险与监管上,可享有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息库资源,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行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标准的特殊政策性金融监管。

 

政策性银行得以成功运行有两个前提:一是中小企业能够得以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有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对此,范小云还建议进行一套配套的安排,并给出了六方面的建议:成立促进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系统、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支持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政策性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危机紧急应对机制。

 

其中,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方面,建立中央、地方和民间多级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缺乏足够贷款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其担保重点是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合理化投资,与承贷商业银行合作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与承贷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风险,政府向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损失补偿资金,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提供再担保。通过风险分担,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在建立危机紧急应对机制方面,范小云指出,遭受危机冲击时,应该将促进金融体系恢复和扶持中小企业纳入国家应急反应系统中,使之前存在的融资促进机制得以延续,加快恢复中小企业活力,稳定金融体系。如:调高风险担保比例、调低担保费率;调整贷款标准(放宽期限、规模、利率标准),使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在危机中的资金需求;通过专门法案,减免中小企业税负等。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陈莉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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