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于1990年12月份创立。30多年的实践表明,资本市场要有序发展,必须要有章程可循、有法可依。
证券市场是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采取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损害中小股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次年2月1日颁布实施细则,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对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证券市场日益成熟和近年虚假陈述案件明显增长的态势,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尽管早在20年前就针对虚假陈述进行了法律界定,但2013年以前涉案公司不多、涉案金额也相对较小,在金融领域案件中并未引起太多关注。2017年以来,涉及到证券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多样,涉案金额也在不断扩大,不仅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的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更是呈现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这既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也是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资本市场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不断发展的资本市场迫切需要一部全国性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我国新的《证券法》因时而立。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股民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广、个体利益数额相对较小等特点,新法确立了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即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投资者委托,就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公告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直接在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创设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刚刚一审宣判的康美药业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众多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申请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的诉讼,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我国证券法立法从无到有,走向成熟,就是要让违法者、失信者无处躲藏,一经发现必受惩戒处罚;让市场主体知晓自己的权益边界和维权途径,明确监管者的职责和边界,共同打造健康高效的资本市场。
法治评论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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