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讯 王帅 5月29日早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深交所函件及对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针对“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阳光城回复表示,是指以下两种情形:情形 1、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情形 2、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对并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进行调拨,合作方作为股东亦按股权比例享受富余资金调拨权。以上情形虽在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但本质上是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有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入,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而对外提供资金。上述资金流转也是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惯例及通用合作方式,为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
针对“公司提供股东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阳光城回复表示,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合作方对并表开发项目富余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拨,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正常产生的经营行为,是公司扩大规模、加强经营的必要方式,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扩大经营规模,本质上有别于为赚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财务资助。
针对“公司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具体执行情况”,阳光城回复表示,此前,从业务实质来看,公司认为对联营/合营项目按股权比例提供股东投入,以及与合作方对并表项目同比例调拨富余资金,均为公司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经营行为,实质与项目权益挂钩,并不是为获取固定收益的资金拆借,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经营资金,因此公司认为,该等资金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范围,故未将以上交易行为认定为是财务资助,仅当作项目投入在半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附注中亦披露了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明细,而未按财务资助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针对函件提出的关于该等事项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问题,阳光城已采取措施补充相关合规流程,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及时获取项目股东投入及富余资金调拨计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对联营/合营项目的权益投入及富余资金调拨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公司运营的合法合规。
文章来源:乐居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