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违约处罚落地!涉及11家机构,更有4家机构遭暂停展业

财联社(北京,记者陈靖)讯,由于未进一步核查永煤控股受限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等11家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交易商协会表示,前期,针对永煤控股、河南能化及相关机构涉嫌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迅速启动自律调查并向市场公告。从处罚结果来看,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予以公开谴责的顶格处理,对河南能化予以严重警告;对中诚信国际、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海通证券、海通期货、海通资产、东海基金等6家机构予以警告;对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原银行等3家主承销商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11家机构中,有4家机构被暂停一定期限业务。

永煤违约处罚落地!涉及11家机构,更有4家机构遭暂停展业

下一阶段,交易商协会将严格落实金融委会议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的明确要求,继续推进市场纪律建设,秉持“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并惩戒各类机构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主体从快从重处理并按程序移送统一执法或报送相关监管部门,推动并引导相关机构尽职履责、合规从业,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良好秩序。

永煤控股相关11家机构被点名批评

经交易商协会查明,永煤控股突发性违约的背后,涉及多家机构、多类主体、多个环节的违规,既有发行人信息披露和合规意识淡漠的情况,也有中介机构“守门人”作用履职不充分的现象,还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未能遵守执业道德的问题。

具体看来,永煤控股发行文件中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存续期多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河南能化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文件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海通证券及下属两家子公司(海通期货、海通资管),以主承销商、投资顾问、管理人等多重身份协助相关发行人发行和交易自己的债券,未能遵守执业道德,也暴露出公司不同业务之间未做到有效隔离、内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予以公开谴责的顶格处理,对河南能化予以严重警告;对中诚信国际、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海通证券、海通期货、海通资产、东海基金等6家机构予以警告;对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原银行等3家主承销商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此外,永煤控股被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1年;河南能化被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7个月。

此外,交易商协会责令永煤控股和河南能化向市场公开致歉。在依规作出自律处分的同时,交易商协会也已将部分涉嫌违法违规线索通过有关部门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机构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

债券违约将损害实体经济

永煤违约后续来了,2021年开年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连续做处罚。

追溯其违规行为,令人触目惊心。自2020年11月10日,永城煤电一只10亿元高评级信用债违约后,造成了永城煤电及其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存续期债券的交叉违约,债券市场恐慌情绪快速蔓延,大量二级债券折价抛售、债券基金净值大幅下跌。

11月12日,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等相关机构启动自律调查。根据wind数据,截至目前,永城煤电25只存续期债券中,20债券已经触发交叉违约保护条款,规模超过197亿元。

在债券违约“常态化”之际,对中介责任的压严压实成为共识。2020年11月中旬,交易商协会先后宣布对多家永煤控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就在1月8日,交易商协会一日连发四条自律处分信息,涉事机构包括东海基金、海通期货、海通证券和海通资管。

永煤违约处罚落地!涉及11家机构,更有4家机构遭暂停展业

事实上,自2020年10月下旬以来,多只债券频频爆雷。从沈阳盛京能源两只存续PPN违约、青海国投永续延期,到华晨私募债违约、紫光集团不赎回“15紫光PPN006”,再到永煤实质性违约。一连串的信用风险事件令信用债投资者如履薄冰,生怕一不小心就踩雷。

分析称,华晨和永煤开了一个很坏的头,这两家非常意外的恶意违约,推倒了违约的多米诺骨牌,让整个市场对信用债的信心直接崩溃。

华西证券研报分析称,在没有新的信用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市场开始进一步将近期密集发生的信用事件加以联系,风险偏好变化开始进一步向其他信用债传导, 部分与YM、HC、青海模式具有相似点的信用债也开始遭到市场的抛售,恐慌情绪横向蔓延;部分债基因持有违约债券导致净值下降,遭遇份额赎回,开始通过抛售高等级及流动性较好的债券及在资金市场拆入资金的方式应对赎回压力。

江海证券研报表示,信用环境的恶化,最终会伤害实体经济。客观的说,实体经济的好坏决定信用环境的好坏,而信用环境的变化又反过来影响实体经济。最近违约的一些企业,既有实体经济相对低迷的客观环境(经济不行,债务压力大),也有企业不重视信用环境的原因。但如果企业主观上不重视信用,企业违约行为又会加剧信用环境的恶化,最终伤害到实体经济。

央行、发改委、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出手严控债券市场

针对信用债频频违约,2020年末央行、发改委、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出手,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管理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

管理办法同时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提出了全面、规范的要求。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的“说明书”,对债券投资人意义重大,投资人得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了解各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安排,做到“知己知彼”“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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