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钱!大智慧“虚假陈述案”尘埃落定,股民获赔差额损失和佣金

被判赔钱!大智慧“虚假陈述案”尘埃落定,股民获赔差额损失和佣金
来源:涨财商原创

广受关注的大智慧(601519.SH)“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最新进展。

大智慧不服上海金融法院对其部分证券虚假陈述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年初立案之后,于近期作出了终审判决。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大智慧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大智慧须赔偿涉案股民的投资差额损失和佣金。

涨财商注意到,判决还提及,如果大智慧不在指定时间内赔付股民,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1

典型案列

拉锯战般的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案已经持续3年多了,上海金融法院最近的判决,为部分大智慧虚假陈述案画上了句号,股民终于可以拿到赔偿了。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虚假陈述,侵犯最多的是中小股民的利益,也就是大家平常戏称的“韭菜”的利益。一个证券虚假陈述,动辄就涉及到成千上万的股民的利益。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简单说,就是上市公司在可以影响股价的重大问题上,撒谎了,然后造成股民亏损了。

对证券虚假陈述案来说,“时间”是第一个关键因素,违法行为的“揭露日”事关整个案件的定性和赔偿。

具体到大智慧案,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董事会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

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了2013年年报,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

但经过证监会调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2015年1月23日,大智慧公告收到《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

2015年5月1日,大智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公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被认定其在2013年年报中虚假披露信息。

2016年7月26日,大智慧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证券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当时有上海的律所征集上海地区符合条件的受害者,大智慧开始迎来股民的诉讼。

大智慧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业界想看看法院如何判定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法律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认定采推定因果关系立场,即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证券发生亏损,便可推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单说就是在上市公司“撒谎”到“撒谎”被揭露之间,股民买进股票,在谎言被揭露之后,卖出股票并且亏了,那么上市公司就要赔偿股民的损失。

大智慧认为,2015年1月23日,《整改报告》的发布应该作为“揭露日”,而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1月7日,《事先告知书》的发布应该做为“揭露日”,可以看到,这两个日期之间,可是差了将近10个月。

对大智慧来说,如果按后者算,这10个月内买入其股票,并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的,都有资格向其索赔。如果按前者算,大智慧可以“少赔”十个月。

这也正是为何大智慧一审后上诉的主要原因。

但是,上海金融法院在二审的时候,仍然将2015年11月7日,《事先告知书》的发布做为了“揭露日”,理由是只有《事先告知书》的揭露力度,才有足够力度对投资者产生警示,并能影响到股价。

02

特殊案例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大智慧案不仅仅是一个典型案列,还是一个“特殊案例”。

与一般的证券虚假陈述不同,除了常规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期的确定、对投资者损失影响的界定之外,大智慧案还涉及了许多富有争议的特殊情况。

2015年6月至8月间和2016年1月初,沪深股市出现大幅波动、千股跌停等异常情况,包括大智慧股票在内的大部分股票均大幅下跌。

也就是说受争议的股票遭受了系统性的风险,而按照法律规定,受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的损失,不该由大智慧承担,应该免除。争议的点就是,应该免多少呢?

一审法院根据当时市场具体情况,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决定扣除15%系统风险因素。

而大智慧认为,系统风险所导致的交易损失至少在89%。二审法院认为,大智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法院也指出,对于系统性的风险,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某种扣除计算方式是完全客观、科学、准确的,并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反复验证。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大智慧案另一个特殊之处是,为大智慧出具审计报告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被列为了被告,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的震动了审计公司。

从目前流出的判例看,在大智慧案上,立信承担的赔偿,恐怕远远大于它当初的收益,由于投资者担心大智慧的赔偿能力,很多投资者都紧盯立信的赔偿。

“连坐”式处罚,让很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券商都开始谨慎起来,不敢什么公司的业务都接了,不然不知道要承担什么样的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终审时表示,如果大智慧和立信没有按判决规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对股民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对上市公司和审计公司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震慑。

资本市场在监管强化下,无疑将愈加健康。而大智慧虚假陈述案的尘埃落定,将为行业的违规行为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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