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财险公司产品和定价!十年来监管办法再次修订涉及两大内容 影响有多大?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为加强和改进财险公司产品监管,银保监会今日下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7月4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仅规范了财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用厘定,同时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条款费率事关财险公司的产品和定价,上述文件是对近期监管中关于保险条款费用管理意见的汇总,对公司实际运行影响不大。

规范条款费率开发和费率报送,对实际运行影响不大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以及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

具体来看,在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主要做了哪些修订?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一是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二是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三是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某财险公司管理层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条款费率事关财险公司的产品和定价,日常经营和创新都要通过条款和费率来体现,对于企业至关重要。但近几年来,一些财险公司报行不一致,为了经营和竞争的需要,不执行报批的条款和费率。《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强化监管,保持市场规范和有序,厘清监管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

而另一位中型财险公司产品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对近期监管关于保险条款费用管理的监管意见的汇总。“距上次修订这10年间,监管关于财险的条款费率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举措,本次修订是把这些管理举措整合到新的管理办法中了。”

同时他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实际运行影响不大。“实际上公司已经在按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条款和费率管理了”。

加强监管,明确责任范围便于追责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具体来看,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一是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二是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三是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四是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另一位财险业资深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管而言,有了一个明确的抓手。“涉及到保险产品条款的问题、费率的问题、包括经营中不执行的问题时,由谁来负责都有了明确的界定。监管检查的时候可以更明确追责。”

毕马威保险行业咨询总监刘皓宇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了保险公司财险业务中条款和费率管理的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健康稳健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针对关键岗位负责人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条款费率管理机制,既要从战略层面确保与公司重大决策保持一致,也要在运营层面保持动态监控和持续迭代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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