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e财经:强化反垄断 推进高质量发展

嘉宾: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采访:林丽鹂 人民日报主任记者
主持人:张桂贵 人民网强国论坛主编

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由人民网强国论坛和人民日报麻辣财经工作室、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联合推出的新媒体访谈节目——《人民e财经》。近期,我们推出系列专家访谈“2021经济新观察”。

本期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我们的记者在中国政法大学对时建中进行了面对面采访。

人民e财经:强化反垄断  推进高质量发展

1、为什么要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时建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良好的竞争环境,经济才有可能高质量发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毫无疑问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点任务。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皆具危害性。我们说垄断的时候,指的是有效竞争被抑制、排除、限制。还有一种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在现实的经济社会当中,可能表现为竞争过度、竞争过乱,当然也包括竞争过滥。

竞争不足,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过度,同样也会影响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最终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

2、反垄断取得了哪些成效?

时建中: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司法、执法工作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被垄断行为破坏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产生了“查办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其次,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再次,创新受到有效保护,现行《反垄断法》事实上已经为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

需要注意到一点,任何创新都会对既有的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甚至影响既有的竞争机制。创新就是意味着打破既定的秩序、结构和一些机制。我们为什么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竞争机制呢?目的还是要推动创新,倒逼竞争层次的提高,用更高竞争层次再次去激发创新,从而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打破垄断,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这意味着反垄断的执法权首先属于中央事权。为了提升竞争层次以及维护创新繁荣,反垄断执法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执法机构要有经验的积累。综上所述,机构改革之后,反垄断执法权统一由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实施,有助于积累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效果。毫无疑问,这个改革方向是对的。

3、我国反垄断还存在哪些难点?

时建中:在传统经济领域,反垄断没有太多的难点,因为《反垄断法》提供的框架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经济。目前,反垄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制度供给有待完善。我们现在的《反垄断法》包括全世界的反垄断法律都是形成于工业时代。现行《反垄断法》与信息时代高科技支撑的商业模式并不完全匹配,制度上有不衔接的地方,甚至有缺失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适当修改。

第二,新经济领域有一个特点,就是动态的经济模式。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经济模式一直没有定型,而是不断地在发展。技术的进步,使得竞争也是动态的,所以我们在很长时间以来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采取的是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监管原则呢?是因为早期的盲目执法会损害行业本身的创新,损害这个行业本身竞争层次的提高。

数字新经济在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扼杀式”并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等。这些行为有的损害消费者权益,有的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初步定型,头部巨型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时期,这时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型,采取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更重要的是实现反垄断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体现的就是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常态化监管理念。平台企业要把常态化监管看成是互联网经济规范发展的一次机遇。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规范与发展并重,这样既可以推动创新,又可以鼓励竞争,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好互动,更好地实现有效市场和有效政府的结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4、接下来反垄断将开展哪些工作?

时建中:我国的《反垄断法》从出台到现在已经过去十几年,《反垄断法》制定的经济背景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同时,我们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法经验,对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认识也逐步清晰。这些变化应及时反映到《反垄断法》中,促进反垄断制度不断优化。

我个人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两个方面的修改:反垄断立法的核心使命就是要维护公平竞争,一定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用法律形式把它确定下来。明确这个指导思想后,具体的制度修改就能找到方向。另外,法律责任方面应做一定修改,现行法律责任类型不够全、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有时还比较低,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与此同时,一定要加大反垄断执法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以适应反垄断法的使命和任务。执法应聚焦严重损害创新、严重损害国计民生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对那些频发、多发垄断行为的行业,也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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