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金额超2亿获利22万,民生证券一员工违法炒股被罚没42万
红星资本局6月7日消息,天津证监局6月6日披露一则民生证券员工炒股的行政处罚。魏方在民生证券工作期间,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7亿元,获利22.13万元。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天津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魏方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在魏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称,“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1年11月16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信用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7亿元,获利22.13万元(扣除税费后)。
天津证监局认为,魏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金额42.13万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这不是魏方第一次被监管点名。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早在2019年5月,天津证监局已对魏方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经查,魏方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其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并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魏方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根据相关规定,魏方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魏方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此外,2022年10月,天津证监局还公布了对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现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二是非本公司人员长期在营业部从事记录考勤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天津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编辑 余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