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股份”)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中超股份拟募集资金91,639.29万元,用于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氢氧化铝微粉建设项目、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白超细氢氧化镁阻燃剂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中超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超细氢氧化铝阻燃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超细氢氧化铝阻燃剂系列产品、纳米氧化铝、勃姆石。
中超股份2019年净利润仅微弱增长0.79%,经营业绩似乎已出现滞涨,其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例10%左右。中超股份还存在应收账款高企的情况。此外,中超股份研发费用2019年大幅增长127.83%,2017年至2019年研发费用合计6084.13万元,刚好符合科创板上市要求规定的“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净利润滞涨 与现金流存在差异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7年至2020年1-6月,中超股份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7,363.20万元、46,251.89万元、56,222.59万元、24,827.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541.92万元、9,793.34万元、9,870.54万元、5,725.94万元。
由此计算,2018年和2019年,中超股份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为23.79%、21.56%,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增幅分别为14.65%、0.79%。
2019年,中超股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幅度较小,公司经营业绩似乎已滞涨。
另外,各报告期,中超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881.68万元、5,999.78万元、3,385.54万元、-2,376.15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一定差异。
对此,中超股份表示,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具体差异主要受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经营性应收项目及经营性应付项目余额变动及报告期发生的长期资产折旧及摊销变动等因素影响所致。报告期内,受公司通过票据背书转让方式支付部分工程设备款项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影响较大。2019年其他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562.00万元为股份支付产生。
为科创板上市激增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中超股份研发费用分别为1,208.39万元、1,487.29万元、3,388.45万元和1,329.0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3%、3.22%、6.03%和5.35%,在2019年大幅增长,研发费用的增幅为127.83%。
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需符合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由此发现,中超股份2017年至2019年研发费用合计6,084.13万元,刚好符合科创板上市要求。中超股份是否为了符合科创板上市标准而激增研发费用,还需公司做出合理解释。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中超股份向香江万基采购金额分别为12,175.24万元、15,253.29万元、19,145.45万元、9,051.32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52%、56.91%、58.29%和58.76%,逐年增长,且占比均在50%以上,中超股份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中超股份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香江万基采购工业级氢氧化铝,这主要是由于河南省铝资源丰富,香江万基地处河南省新安县,其工业级氢氧化铝供应能力较强,且距公司厂址较近,运输便捷。公司与香江万基不存在关联关系,向其采购价格参考当期氧化铝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公允。
中超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提示了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若未来香江万基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提供合格的原材料产品,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减产或停产,或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能向其他供应商及时补充采购,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应收账款金额高企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6月30日,中超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134.87万元、8,510.59万元、11,563.73万元和13,160.09万元,规模较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19%、16.39%、17.55%和21.44%。
中超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报告期各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末持续增长,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规模不断增大。报告期前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约为20%,相对稳定。
中超股份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略微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各报告期,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03次/年、5.18次/年、5.2次/年4、1.89次/年,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5.33次/年、5.87次/年、5.97次/年、2.54次/年。
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例1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15%计征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中超股份税收优惠享受的金额分别为963.56万元、1,040.94万元、1,339.81万元和561.91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1.28%、10.63%、13.57%和9.81%。
若公司在未来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