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证监局对中矿资源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刘新国出具警示函。
经调查发现,中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矿业”)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2日的三年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中色矿业、刘新国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由28.41%下降至20.71%,累计减少比例为7.70%。
中矿资源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色矿业、刘新国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亦没有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这一系列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色矿业、刘新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决定》要求中色矿业、刘新国务必要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据悉,中色矿业曾在今年6月29日,就同一问题收到了深交所开具的监管函。监管函中指出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另外,深交所要求中色矿业应及时整改,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