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华仪电气财报2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会计师所”)及吕瑛群、皇甫滢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仪电气”,600290.SH)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天健审〔2019〕296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银行函证实施有效控制,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华仪电气有149个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所及吕瑛群、皇甫滢在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的过程中,未保持合理谨慎将询证函交由公司陪同人员,并由公司人员提交给银行人员盖章。审计人员在旁观察等候并拍照,控制不到位。此外,函证取回后,在交给公司扫描留档过程中,亦未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合理保证银行询证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对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怀疑,审计程序不到位 

  天健会计师所及吕瑛群、皇甫滢获取了公司浙商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等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但未合理关注对账单的异常迹象:部分月份对账单格式不同于其他月份,如无银行标识、电子二维码、币种、打印日期等重要信息;部分打印日账户余额与实际余额明显不符等,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所及吕瑛群、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健会计师所及吕瑛群、皇甫滢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天健会计师所及吕瑛群、皇甫滢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仪电气系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核心控股公司,成立于199年12月31日,并于2000年11月6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0290。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83%。公司业务涵盖输配电、风电、环保、工程总包、金融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 

  天健会计师所前身是浙江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与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1日,合并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06月28日公司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吕瑛群所在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330000011790,批准注册时间为2000年1月27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浙注协(2000)8号,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天健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华仪电气财报2宗违规
 

  皇甫滢所在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330000015016,批准注册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批准注册文件号为浙注协[2013]69号,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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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瑛群、皇甫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吕瑛群、皇甫滢: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天健审〔2019〕296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银行函证实施有效控制,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华仪电气有149个银行账户。你们在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的过程中,未保持合理谨慎将询证函交由公司陪同人员,并由公司人员提交给银行人员盖章。审计人员在旁观察等候并拍照,控制不到位。此外,函证取回后,在交给公司扫描留档过程中,亦未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合理保证银行询证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对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怀疑,审计程序不到位 

  你们获取了公司浙商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等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但未合理关注对账单的异常迹象:部分月份对账单格式不同于其他月份,如无银行标识、电子二维码、币种、打印日期等重要信息;部分打印日账户余额与实际余额明显不符等,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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