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连建明)上交所3月4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上交所表示,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上交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转板办法》,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转板申请文件。上交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同意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转板审核重点关注并判断转板公司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转板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转板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条件。
《转板办法》同时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以下简称转板前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