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隆保险2宗违法被银保监会处罚 未经批准搬营业场所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经查,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保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搬迁公司营业场所
久隆保险2016年3月开业时批复的公司住所(营业场所)为广东省横琴新区金融产业基地12号楼A-2单元。2018年1月1日,久隆保险将运营中心迁至广东省横琴新区金融产业基地17号楼E区(以下简称珠海17号楼职场)。2018年底,久隆保险将运营中心由珠海迁至广州市海珠区琶醍澜创空间。2019年1月1日,久隆保险将全部人员和部门迁至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天幕广场17层09-10单元(以下简称广州天幕职场)。久隆保险运营中心所在职场实际是公司提供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营业场所。截至2019年10月31日,珠海17号楼职场、广州天幕职场作为久隆保险营业场所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广州天幕职场正常办公且对外开放。
时任公司总经理徐践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久隆保险承保的挖掘机械设备保险(2017版)保单未执行经备案的费率表。公司针对不同代理商制定保额、单项险别费率、单项险别保费、整体打包费率等差异化的承保方案,并按照自行制定的方案承保,其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不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中507笔业务收取保费相比按备案条款费率计算的最高值仍高25.2%,涉及保费金额600.70万元,多收取投保人保费151.37万元。
时任公司总经理徐践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搬迁公司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久隆保险罚款6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践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久隆保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践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久隆保险官网显示,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服务于装备与装备制造行业的专业保险公司。公司由三一集团、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十五家股东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广东珠海横琴自贸区。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1.90%,为第一大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为第二大股东。
徐践担任久隆保险总经理、董事职务。
2017年12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徐践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7〕 1367号、1368号),经审核,徐践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财险)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一路128号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向文波
当事人:徐践
身份证号:11010819691220XXXX
职务:时任久隆财险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东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久隆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久隆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搬迁公司营业场所
久隆财险2016年3月开业时批复的公司住所(营业场所)为广东省横琴新区金融产业基地12号楼A-2单元。2018年1月1日,久隆财险将运营中心迁至广东省横琴新区金融产业基地17号楼E区(以下简称珠海17号楼职场)。2018年底,久隆财险将运营中心由珠海迁至广州市海珠区琶醍澜创空间。2019年1月1日,久隆财险将全部人员和部门迁至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天幕广场17层09-10单元(以下简称广州天幕职场)。久隆财险运营中心所在职场实际是公司提供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营业场所。截至2019年10月31日,珠海17号楼职场、广州天幕职场作为久隆财险营业场所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广州天幕职场正常办公且对外开放。
时任公司总经理徐践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租赁协议、租赁费支付凭证及内部审批文件、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监管部门对于开业的批复及修改章程的批复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久隆财险承保的挖掘机械设备保险(2017版)保单未执行经备案的费率表。公司针对不同代理商制定保额、单项险别费率、单项险别保费、整体打包费率等差异化的承保方案,并按照自行制定的方案承保,其承保费率显著高于备案费率,不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中507笔业务收取保费相比按备案条款费率计算的最高值仍高25.2%,涉及保费金额600.70万元,多收取投保人保费151.37万元。
时任公司总经理徐践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险产品备案材料、承保保单、承保清单、内部保险方案、调查笔录及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搬迁公司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久隆财险罚款6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践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久隆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践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