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邀请客户参加邮轮活动处罚案例
2019年4月26日至30日,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组织全省分支机构员工及亲属参加乘坐邮轮活动。
但是在参加邮轮的活动中,有周某某等34人既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亦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的亲属,他们只是在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所以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为周某某等这34名公司客户安排参加了乘坐邮轮活动,并为他们支付了共10.10万元的费用。
江苏监管局认为,此举属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江苏银保监局的调查,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陶某,签发了本次乘坐邮轮的活动方案,参加了此次活动,并且知晓有周某某等34名公司客户。
因陶某全面负责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江苏监管局因此认定陶某负有直接负责,同样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江苏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陶某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2
天津提供车险增值服务处罚案例
5月27日,天津银保监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案例。
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客户提供车身安全检测、汽车美容等增值服务,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天津银保监局依法对国寿财险天分处21万元罚款,对时任国寿财险天分副总经理、理赔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对时任国寿财险天分津南支公司总经理、大港支公司总经理四人给予警告并处一共11万元罚款。
除此外,当天,天津银保监局还公布了另外一则行政处罚案例。
大地财险天津分公司向商业车险客户提供代为验车、验本等增值服务,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天津银保监局依法对大地财险天津分公司处21万元罚款,对大地财险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车辆险部副总经理,大地财险天津静海支公司经理、宁河支公司经理、蓟县支公司副经理五人给予警告,并处一共14万罚款。
3
继续严监管,遏制市场主体的违规冲动
在今年早些时候,5月18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上,有媒体问到:
今年一季度人身险和财产险增速出现明显下降,在经营压力较大情况下,部分行业乱象是否会抬头?如何守住治乱象的成果?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道:银保监会有决心通过继续严监管,遏制市场主体的违规冲动,守住和巩固近年来金融领域治乱象的成果。
具体措施是:
01 保持整治力度不减
1、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2、将问题突出公司纳入公司治理专项检查,将经营不规范的部分中外资公司列入全面检查。
3、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
02 盯紧市场不放
1、密切关注市场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坚持打早打小,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2、加强分红险产品风险排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3、治理短期健康保险经营存在的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强制搭售产品等突出问题。
03 问责追责从严
1、一旦查实违规行为,不但要重处重罚,还要从严对高管问责追责。
2、在严肃处罚违法违规主体的同时,推动相关公司深入落实整改。
04 加快补齐短板
1、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这才是治本之策。
2、落实意外险改革各项举措,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意外险监管体系。
此次江苏银保监局对民生人寿的处罚,天津银保监局对国寿财险和大地财险的处罚,还有前一段时间广东银保监局的大额罚单,都表明了即使一季度保险业增速放缓,严监管的势态依然不会放松,在第二季度监管部门继续保持整治力度不减,显示了银保监会治理金融保险领域乱象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