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门槛、划“红线” 农业保险准入退出机制迎新

关乎全国人民“菜篮子”、“米袋子”的农业保险市场决不允许“带病体”或“欠佳者”入局。6月12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明确总、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门槛,圈定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配备专业人员具体数量等量化指标;同时,还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完善退出机制。

业内人士分析,当前,由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明确等原因,高速发展的农业保险出现了竞争失序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通知》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有利于险企守法经营意识的建设,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抬经营门槛 圈定量指标

《通知》圈定了农险业务经营门槛,并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

从人员配置来看,保险公司总公司需要有专门的农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而省级分公司需要配备至少5人,其中,经营农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还应配备农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从偿付能力这一硬性指标来看,对于上年度末及最近两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总公司需要达到180%以上,专业性农险公司需150%以上。

一般而言,经营普通险种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要在100%以上。相较之下,经营农险的门槛远高于经营普通险种的门槛。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解释称,根据过往研究数据,农险经营的风险大于一般财产保险将近10倍,因而也需要有更好的偿债能力,以保障保险机构的经营稳定性,使得农民投保受灾后能切实获得赔偿、权益得到保护。

定量指标出炉后,若有机构未能满足硬性规定,意味着未达标机构或将从农险经营名单中被剔除。目前行业内有近30家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北京商报记者以偿付能力为指标梳理发现,多数公司上年度末及最近两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00%左右,部分公司甚至达到1000%以上,如新成立的黄河财险等。不过,也有公司低于上述红线,如中煤财险接连三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80%。

除了明确农险服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外,银保监会还从依法合规、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如明确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等。

“《通知》不仅关注了偿付能力,还对农险管理人员数量、分支机构以及服务能力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预计有小公司短期内比较难达到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

对于准入门槛抬高的原因,朱俊生表示,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此后,农业保险市场适度的准入机制一直没有有效建立起来,不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同时,庹国柱介绍称,自2016年农业保险条例修改后,保险机构获取农险经营资格无需再经过银保监会审批,各个保险机构参与农险经营的积极性显著提升。然而,随着大量农险经营主体的涌入和失序竞争,农险市场的秩序乱象丛生,其中“三虚”问题尤为严重,即“虚假投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这导致农业险对于农民的利益并未实现足够有效的保障。

设两年过渡期 鼓励向西部突围

严把农险经营准入关口的同时,在制度出台前后衔接、保险机构的指标考评方面,银保监会也给出了“缓冲带”。

《通知》显示,在文件下发前已有农险经营资格,或已经开展相关业务却不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尚有为期两年的缓冲期,对公司进行整改,以求在时限前达到通知规定的标准。

面对偿付能力下滑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中煤财险也在酝酿新的增资扩股计划。今年年初,该公司发布增资公告,向新股东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募集资金3.2064亿元。

接近中煤财险人士表示,鉴于该公司目前正增资扩股,新股东进驻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将大幅提升,届时,将达成经营农险业务的险企满足18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在其他险种中,整改的‘缓冲期’也是常见的做法。”庹国柱对此解释道,“这是与保险业务的连续性特质有关的,比如投资、网点建设等业务扩张行为会影响偿付能力高低。”

同时,《通知》还规定,在总公司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况下,若其分公司仍需要农险经营资格,那么在其拟开展业务符合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以及上年末和近两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获得一定的豁免权。

“农险主要是政策性业务,根本目的是服务‘三农’。”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认为,该政策措施的推行意义在于响应国家助农战略,给更多有作为的农险机构以经营机会。

与之呼应的是,此次规定还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西部地区的农业占比更高,农村治理更落后、农民脆弱性更强,所以更加需要农险提供的金融和风险管理支持。”对于这项政策措施的背景,王向楠介绍道,“目前,西部地区农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明显低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农险区域差距程度大于绝大部分险种。”

明确退出准则 追责“善后”不力者

“一些地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初步建立了退出惩戒机制,但近年来却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被查处退出市场,没有很好发挥市场约束作用,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造成市场无序竞争,市场运行成本高企,承办机构行为短期化严重,最终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谈及农险退出机制建立的重要性时,朱俊生直言道。

《通知》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若总公司退出农险经营,则其所有省级分公司也会自动退出农险经营;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同时,银保监会也对保险机构的权责进行了更清晰的划分,并明确了“善后”不力者的追责制度。《通知》规定,若因后续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将会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此,朱俊生分析,建立和完善对农险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服务评估、群众评议、违规惩戒等机制,可限制违法违规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减少服务水平低的机构的经营区域,通过经办权和市场份额的调整,促进经办机构依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针对农险经营退出机制明确的意义,王向楠认为,政府部门组织对农险经营主体的定期考核,强化退出机制,才能促进获得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农险供给,提升农险的合规水平,让更有作为的公司经营农险。

“对于农险经营退出机制的明确,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设,有利于守法经营意识的建设。”庹国柱评价道。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农业共保体现存的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银保监会此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通知》明确提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不过,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也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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