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有关法规政策条款,浅谈财政投资评审依据性问题

郑重声明:本文仅是从个人角度做一点浅显思考,供感兴趣朋友讨论。

从当前有关法规政策条款,浅谈财政投资评审依据性问题
财政部门自身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不过较为尴尬的是依据不是很充分,又由于各级财政特点,导致各级财政评审工作不尽相同,甚至差异非常大。

在财政部门收回投资评审职能后,对此同行们也进行过多次和广泛的讨论,记得《财政评审》杂志有许多这方面的文章。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正式公布,并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我们可以顺着这个政策线索,对财政评审具体依据进行一点探讨。

先说明,本文主要依据下面四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

《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预算评审”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点出要进行“预算评审”,虽然这个说法更多是宏观的和通用的描述: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这里说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项目支出”是什么呢?本条例第五条明确为,“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这个定义和我们目前的评审任务是匹配符合的。

这里点出的是预算评审,至于财政评审工作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没有直接明确,但是给了一个建议,也是一个思路。

这就是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财政预算评审是依据明确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要按照政府投资有关法规执行。

《政府投资条例》明确了“投资概算”

什么是政府投资呢,条例第二条给出定义,“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对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显然,这里没有明确财政部门的评审职责,没有否定也没有明确。

但是,对于财政部门来说,重要的是这几条: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这说明财政部门参与财政评审是必要的,要符合预算规定,要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至于财政评审实际参与投资控制时候,下面这条至关重要,“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这就是财政部门投资评审的目标控制所在。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明确了“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本规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就是,“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可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财政评审的间接依据。

规则第五条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可以视为财政评审在基建活动中承担的技术支撑作用。

规则第四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更是明确:“(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当然,规则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也包含“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可见财政投资评审是否做到全过程跟踪评审是可以讨论的,但是财政全过程管理是必须的。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明确了“全过程评审”

作为临沂市财政投资评审,目前政府投资评审直接依据就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采取的是从投资估算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跟踪评审模式。

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六条包含:“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

第十一条包含:“项目审批前,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意见。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项目监管员,做好相关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结(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从当前有关法规政策条款,浅谈财政投资评审依据性问题
小结

1、国务院《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预算评审”,这是基于加强财政管理,实际也是我们在做着的财政评审任务,当然也是财政评审最具有基础性的工作。

预算评审是全部财政评审的基础,也是进行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的基础。

2、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明确了“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这给出了财政评审工作的可能性,即包括预算投资管理在内的全过程评审模式。

这里必须要区分“预算”这个概念,在财政管理和工程投资范畴中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财政文件中的预算,我认为就是资金安排以及使用的全过程,而建设投资中的预算,则仅仅是招投标阶段的预算造价,是前期投资控制的术语。

从这个角度说,财政文件术语的预算范围要更宽泛,更大一些,可以认为包含建设投资预算。

3、市县层级更多涉及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可以通过地方管理办法约定财政评审范围。如临沂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这里明确的是全过程评审。

当然,预算法实施条例说的是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行政法规一般是指国务院条例和各部门规章,对于市级管理办法是否符合要讨论,这里可以理解为更多是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来规定的。

4、如果从财政预算管理是全过程资金监管范畴出发,由于财政预算不同于建设投资预算,那么政府投资工程的全程评审管理也属于管理范围,至于具体管理深入到什么程度,就要看地方政府实际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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