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所有券商从业者!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新一轮征求意见
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新一轮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
8月23日,中证君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于近日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下称新版征求意见稿)。相比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证君发现,主要变动体现在“一明确、一增加”。
具体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梳理和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明晰首席风险官和新闻发言人等的职责边界,增强实操性;增加了从业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内容,防范和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等。
中证协在下发给券商的征求意见函中指出,2020年7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会后根据监管部门意见,结合行业实践情况,形成了新版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家券商于9月10日前进行反馈。
明确新闻发言人机制
和首席风险官职责
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应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及时阐述公司正确的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发言人应加强与各级新闻宣传、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确保对外沟通中各级相关单位的充分认知和彼此配合。
对于新闻发言人的设置,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证券公司可设置多名新闻发言人,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
同时,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
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违反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要求而造成声誉事件,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约束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情况。
新版征求意见稿将对证券公司及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合二为一,更为明确和严厉。
新版征求意见稿指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纪律处分信息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此外,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一些从轻/减轻、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已被删除。
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发生十天内需向中证协汇报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再次强调,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如因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出现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公司重大声誉风险,且进行内部问责的,应一并向协会报告。
对照上一版本的征求意见稿,对证券从业人员影响公司重大声誉风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由“道德缺失”代替了“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行为”的模糊表述。
新版征求意见稿指出,中证协对证券行业声誉风险管理进行指导,重点关注行业整体性声誉风险,引导和协调证券公司应对和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并通过行业自律及宣传等方式维护和提升证券行业声誉。证券公司应配合协会推进声誉风险管理的行业沟通协作,共同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另外,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由券商经理层而非董事会承担起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的主要责任中,新增“充分了解公司总体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测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声誉风险的及时识别和动态监测”。
分类评价中首次纳入声誉风险
2019年8月份,中证协首次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将各证券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纳入分类评价中。
2020年4月份,中证协向各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各券商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此前业内对声誉风险是否最终纳入券商分类评价较为关注,但是具体的细则要求尚未明确,新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较强的实操性。
今年7月份,各地证监局向辖区券商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并附有工作底稿等统计材料,声誉风险也首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项下。底稿的全面风险管理一栏中指出,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能够有效管理并及时监测公司重要舆情以及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公开发布信息、接受采访行为及内容,客观研判、妥善回应舆论反映情况或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