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改革完成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其地方协会将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通知》介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研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
《通知》要求,改革方案包括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两个部分。其中,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且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和借款人,参与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定及章程规定的义务,在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后可收回借款本息,同时继续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宁波等7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参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制定。
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对于地方协会满足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其共同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指导;二是对于地方协会不具备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接受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从具体实施步骤看,先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