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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业在创业板上市

由 夏德才 发布于 财经

创业板注册制来了!6月1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证监会表示,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与此同时,创业板所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也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创业板注册制规则出炉,公司登陆创业板有哪些新变化?

一是创业板定位明确,突出创业板特色。新规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二是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新规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此外,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新规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两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有所强化

与此同时,普通投资者关心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交易规则等问题,此次也得到回应。

从相关文件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有所强化。注册制意味着公司上市更容易,也让股民有更多选择。要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配套的退市机制必不可少。具体来看: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

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交易类规则也有所变化。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记者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