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上海,记者 韩理)讯,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银华基金原基金经理的刑事判决书,本案当事人在因“老鼠仓”被证监会处罚后,又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证监会已经调查发现,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事实,二人向证监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共计1095.78万元。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这位基金经理名为郭建兴,2009年12月-2016年7月分别在华商基金、银华基金任职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件事已经过去很久了,郭建兴在被证监会处罚之前就已经离职了”。
又一起“老鼠仓”判了
尽管判决书的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但是这起“老鼠仓”事件发生在几年前。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2009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郭建兴分别担任华商基金、银华基金的基金经理,先后管理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基金。
在其管理基金期间,利用基金账户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张超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杨某、张超名下两个证券商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35只,证券交易成交额共计97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737.08余万元。
据判决书的描述,张超和郭建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主要发生在2009-2010年之间,彼时郭建兴还在华商基金任职。
值得一提的是,张超和郭建兴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均辩称趋同交易纯属巧合。后来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张超的供述,他和郭建兴是同学,任职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运营管理部,二人联系紧密。2009年郭建兴在工作中有机会接触到基金建仓信息,跟着基金加仓信息炒股会有更大获利机会。但是其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本人和亲属都不能交易股票,只能提供资金和基金建仓信息,因此要找到可靠的人替他交易。
于是郭建兴找到了张超。2009年,其通过母亲刘某给张超转了235万元,让张超进行股票投资。并建议张超用这些钱,购买他看好的股票,郭建兴在见面时或通过电话向张超推荐股票。张超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同时,其管理的基金也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
张超还在供述中表示,郭建兴大多数情况是在见面时向其推荐股票,偶尔也有打电话,其负责下单。证监会开始调查后,郭建兴让张超跟调查人员说235万元是其向郭建兴母亲借的购房款。
2017年1月,证监会经调查发现郭建兴、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事实,对郭建兴、张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95.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还对郭建兴采取了5年市场禁入措施。
“老鼠仓”屡禁不止
就在上个月,天津证监局下发了市场禁入决定书,原银华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周可彦被处罚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而被处罚的原由,也是因为“老鼠仓”。
根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0日,今年以来已经被披露的“老鼠仓”的案件已达7起,涉案时间从2009年至2019年不等。包括广发基金原基金经理白金,上海天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景涛,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王青方,上投摩根基金原基金经理吴文哲、泰信基金原基金经理柳菁等。
在上述“老鼠仓”案件中的当事人不乏知名的基金经理,在案发后均因伙同他人进行趋同交易获利并损害投资者利益而被处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难逃金钱诱惑,自毁前程,令人唏嘘。基金经理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执行者,更应该加强自我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对“老鼠仓”给出了更详细的定义,与《刑法》也有更良好的衔接。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监控系统也全面升级。对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而这种监管不仅仅表现在“老鼠仓”上,监管趋严或将成为常态。今年以来,监管无论是对公募还是私募、甚至是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的处罚力度明显提升。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7月1日-8月19日,共计19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遭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