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详解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 武亚东)“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的重要政策之一。为方便纳税人了解掌握、及时享受这项政策和服务举措,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讲堂”网上公开课,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围绕销售额、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问题,详细解读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销售额的确定,吴晓强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那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该如何选择?对此,吴晓强介绍,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其中,“一个会计年度”,是指1月~12月。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均不得再次变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此外,对于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吴晓强表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例如:一位市民出租商铺,2021年7月初一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万元,分摊到每月未超过15万元(84/6=14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税务讲堂”网上公开课上,吴晓强对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和发票开具的问题也进行了介绍。吴晓强表示,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关于发票开具,吴晓强则表示,对于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吴晓强同时还提醒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在2021年底前,还可以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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