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把关不严,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新京报讯(记者 张思源)6月8日晚间,广东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警示函显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信证券华南”)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对于出现的问题,广东证监局对其下发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表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华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中信证券华南应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此违约债券可追溯至中信证券华南未被中信证券收购前。2013年,中信证券华南的前身广东证券经过中天国富证券介绍,成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经批准发行的私募债券“13莒鸿润”的主承销商。

公开资料显示,“13莒鸿润”发行规模为1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9.5%,起息日为2013年11月6日,由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南城市国资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约定,该债券应于2015年11月6日全额兑付本金1亿元及支付最后一期利息950万元。但2015年11月5日,发行人鸿润公司出具了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未能按照约定兑付本息。该债券造成实质性违约。

为讨还欠款,中天国富证券、宁夏银行分别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莒南城市国资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人抗辩未提供保证担保,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宁夏银行诉讼请求。

根据裁判文书网中披露的文书显示,经鉴定,担保函、股东会决议上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系伪造,临沂中院认定莒南城市国资公司未向鸿润食品公司提供担保,判决驳回中天国富证券、宁夏银行要求莒南城市国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随后,中天国富证券、华夏银行分别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天国富证券的上诉请求。

2017年7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对发行人鸿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立案侦查。在起诉材料中,中天国富证券和宁夏银行均认为,中信证券华南(前身“广州证券”)对于“13莒鸿润”发行材料中的担保材料系虚假的事实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思源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961 字。

转载请注明: 债券承销把关不严,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