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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鹏辉:建议作出制度性安排 吸引跨国企业在沪设财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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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侯润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在今年全国“两会”即将提交的一份提案中表示,上海尚未成为跨国企业设立财资中心的首选地,建议从制定跨国企业财资中心的认定标准、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安排、实现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等三个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吸引跨国企业在上海设立财资中心。

金鹏辉在提案中指出,尽管上海在全球金融中心排名(GFCI)已跃居第三,并正在成为开放的人民币资产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但尚未成为跨国企业设立财资中心的首选地,主要原因有:一是法规有待完善。各地出台的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仅适用于外资,对“资金运作与管理”的界定范围偏窄,而跨国企业财资中心既包括外资也包括中资,功能更广泛。二是税负相对较高。跨境财资业务涉及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现行税率分别为25%、6%和0.005%,综合税负远高于新加坡、中国香港。这是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吸引财资中心落户上海的最大障碍。三是跨境收付不够自由便利。如跨境资金池有准入门槛、净流出/入额度、资金用途等限制,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要根据全收全支原则逐笔申报还原数据等。

如何吸引跨国企业在上海设立财资中心?金鹏辉在提案中给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制定跨国企业财资中心的认定标准。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财税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跨国企业财资中心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财资中心可以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上海作为中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机构最集中的城市,可率先开展试点。

二是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安排。对符合条件的财资中心开展的跨境财资业务统一执行10%的所得税率;免征财资中心贷款利息收入6%的增值税;免征财资中心贷款合同印花税;免征财资中心向境外借款支付利息的预提增值税等。上述安排虽是金融相关税收的减免,但真正的受益人是实体企业,而且针对的是增量业务,即目前发生在境外、将来转回到境内的业务,不会导致税基侵蚀。作为配套措施,建立与业务指标挂钩的跨境财资业务持续性评估机制,未达到规定标准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实现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财资中心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可考虑放宽跨境资金池门槛、额度以及使用限制,在跨境资金收付的自由度和便利度方面达到国际通行水平。鼓励银行发挥自由贸易账户功能优势,为跨国企业财资中心开展离岸结算、跨境投融资、外汇风险对冲等提供全方位、综合化跨境金融服务。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