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十三五”,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在各个方面均有体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税收政策的效果不断显现。
“十三五”规划即将圆满收官。此时,回顾过去五年中国税收大事,展望未来,有着特殊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对于“十四五”时期的税收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这里,笔者梳理“十三五”时期关于税收工作的几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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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税收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化税制改革是财税改革的三大内容之一。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现代税收制度建设表现在各个方面不同层次上,既有落实税收法定、建设税收法治国家的内容,又有具体税制的完善和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内容,还有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领域的内容。
现代税收制度建设体现了治税整体观转变的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
税收法定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通过,其中涉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十三五”期间,8个税种完成立法任务。
其中环境保护税是新税种: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均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均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和9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个税种对应的税法作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改通过;
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修改通过;
车船税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
税收法定不仅表现在税收实体法的通过上。更重要的是,税收立法越来越体现税收法治精神的要求。立法绝不是条例或暂行条例改为法就了事。税收立法过程同时是税制的完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已是常规做法,已经完成立法的税种是这么做的,尚未完成立法的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就相应的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9年7月16日,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8月15日截止;2019年11月27日,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26日截止;2019年12月3日,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2日截止。
总体上看,中国18个税种已有11个完成立法,其他未完成立法的税种立法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税收法定原则得到了有效落实。
营改增
2016年5月1日,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营改增进入全面试点阶段。
“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这一任务已经基本完成。
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先是分地区分行业,后是分行业全国推行试点,直至全面试点,采取这样的渐进式改革,充分吸收改革经验,让营改增试点稳步推进。金融增值税制改革在全世界都是难题。中国采取税负平移的做法,让金融增值税制初步建立起来,为下一步的金融增值税制的完善提供了准备。
在营改增的同时,增值税制得到了完善。与营改增全面试点同时进行的,还有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这说明中国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已经建立起来。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增值税税率体系不断优化,从营改增伊始的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税率,税率水平的总体下调让增值税税负更加合理,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营改增全面试点,为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以及增值税立法任务的完成作了更加充分的准备。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牵一发而动全身。营改增涉及地方税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营改增还推动了国地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前者通过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优化,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比例的提高和增加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而得到有效解决,后者则推动了新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形成,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优化了纳税服务,从税收方面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综合征税
“十三五”时期,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可圈可点。酝酿多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年1月1日建立起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征税,综合所得课税大大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可以预期,未来更多的分类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调节公平的作用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2019年之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之比逐年提高,其中2017年为8.3%, 2018年为8.87%。201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之比仅为6.57%,这是个税改革减税的结果。
2019年个税收入占比下降,一是因为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2019年起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年60000元;二是因为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的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负担。个税改革总体上降低了个人负担,促进了社会公平。这些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个人所得税税源日趋丰富,未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将持续上升。
个人所得税制通常被视为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确立与运行,是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考验。2020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第一次汇算顺利进行,离不开税务部门的精心准备,离不开制度的合理设计。个税汇算也得到了现代信息科技的有力支持。一方面,信息技术让税务部门更容易获取个人的纳税信息,另一方面,个人的汇算就是通过手机APP进行的。
减税降费
“十三五”时期,新增的减税降费总规模将达7.6万亿元。2018年减税降费1.3万亿元,2019年2.36万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有力地支撑了经济增幅从负转正。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积极财政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减税降费。减税降费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减税面广,减税力度大,主要税种均有不同程度的减税措施。“十三五”时期的主要减税政策与税制改革方向是一致的,实现了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建设的有机协调。
国际税收
“十三五”时期,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已经是一个绕不开的税收议题。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数字经济的兴起,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国际税收领域重点关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维护各国税基安全。中国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这也成为“十三五”时期中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
回首“十三五”,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在各个方面均有体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税收政策的效果在显现。展望“十四五”,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让税制结构更加优化,让税收负担更加合理,让税收的调节作用得到更恰当的发挥,让税收更能适应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形成的要求,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杨志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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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