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 近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金风科技(002202.SZ)高级管理人员翟恩地下发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26号显示,翟恩地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买卖金风科技股票,累计买入69400股(成交金额81.89万元),累计卖出39400股(成交金额55.71万元),涉及短线交易。
根据监管函,翟恩地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翟恩地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翟恩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翟恩地于2017年7月起担任金风科技总工程师。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翟恩地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26号
翟恩地:
你作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买卖金风科技股票,累计买入69,400股(成交金额818,906元),累计卖出39,400股(成交金额557,116元)。
你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