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南京,记者 武超)讯,9月9日晚间,ST花王(603007.SH)披露了一桩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进展情况,因为公司董事长肖姣君女士、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未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有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种情况可能是上诉人的疏忽导致,也可能是放弃上诉的一种手段,不过上诉人如果对一审不服仍可申请再审。
根据公告梳理,这起纠纷的来源是花王集团与陈柳瑛、孙博真(以下合称“受让方”)于2015年4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花王集团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6.68%的原始股,转让价格为5010万元,受让方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由花王集团代持。2019年10月,陈柳瑛与花王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要求花王集团以11022万元回购公司部分原始股,占公司上市发行前总股本的3%。
之后双方产生异议,在上诉至法院后,2021年8月12日,花王集团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6民初373号》,判决花王集团应支付给陈柳瑛股权转让款10022万元及违约金。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肖姣君、肖国强、花王集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后来就出现了这令人费解的一幕:上诉人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对此,上述律师向财联社记者称,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不过,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以申请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6日开始,花王股份被实施其他特别警示,证券简称变更为“ST花王”,原因则是失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同日晚间,ST花王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9204.31万元。目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尚无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亦未签署相关意向性协议和备忘录,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还的风险。
对此,有市场分析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ST花王一直在筹划变更实控人,或者寻求引进战略投资者,以此来来缓解债务压力、纾解当前困局,但切实可行的“接盘方”或者合作方案还有待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