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未如实分配资产,股东如何进行救济?|公司法研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部分成员存在清算不实、遗漏清算等不当行为,且隐瞒其他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资产进行转移、处分等行为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要求清算不当的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

知识点:

1、清算组成员何时须承担清算不当的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是否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

3、股东无法证明损失时,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4、清算组成员清算不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胡某持股20%,曲某持股51%,孙某持股29%。曲某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胡某为执行董事,孙某为监事。

2016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解散A公司;曲某、胡某、孙某组成清算组,曲某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成员之间有分歧可进行表决,表决事项过半数的清算组成员(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有效。孙某拒绝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2016年10月18日,工商局备案A公司清算组成员:负责人曲某,成员曲某、胡某、孙某。

2017年3月30日,曲某和胡某作出A公司清算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同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A公司。孙某拒绝在该决议上签字。2017年4月13日,A公司被核准注销。

后孙某将曲某和胡某诉至法院,以清算不实、遗漏清算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曲某和胡某赔偿孙某应得的份额。

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A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后,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清算。本案中,曲某、胡某在清理处置A公司资产、制定公司清算方案过程中,未通知孙某参加并征询其意见,侵害了孙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见,曲某、胡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A公司资产过程中,明显存在清算不实、不当的行为:A公司的注册商标、GoldenEye系列产品、委托开发的AVS产品、授权云华公司作为代理人参与投标所获利益、公司设备资产的处置、域名的处置等等,存在遗漏清算或不当转移等行为,导致曲某、胡某作出的A公司清算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曲某、胡某未尽到清算组成员的相关义务,给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孙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至于孙某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所涉项目,仅涉及A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及收益,并不能涵盖A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其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部事项及内容,故孙某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相关收益亦违反了公司全面、客观清算及依法分配的原则。

本案诉讼中,经该院释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对A公司目前资产(包括商标、软件、域名、设备等)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亦未提出对A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导致A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及确定,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鉴于曲某、胡某在主导清算过程中的多项不当行为,其应当对上述结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孙某造成的实际损失。该院综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公平原则,对孙某的财产损失予以酌定。

故,法院判决曲某和胡某向孙某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清算不当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清算组成员什么时候须承担清算不当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的主要有三种职权:第一、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同时进行公告;第二、处理财务事宜。例如清理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第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未依法履行义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所以应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和债权人方可追究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责任:

第一、清算组成员存在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清算组成员存在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形都属于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第二、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债权人遭受了损失。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第四、清算组成员的主观过错与债权人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曲某和胡某存在清算不实、遗漏清算的情形,故应认定其存在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曲某和胡某隐瞒孙某私自对公司资产进行处分、不当转移,显然存在主观故意。本案中孙某虽然不是A公司债权人,但孙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未能参与公司全部清算活动,且未能足额获得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显然遭受了损失,且系曲某、胡某清算不当所致,因此孙某有权要求曲某、胡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

公司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也即当公司清算完毕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能够进行分配的财产是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支付完毕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未经清算并支付上述费用的,不得向股东分配资产;

第二、分配比例。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公司的股东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孙某要求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孙某要求分配的并非是符合前述要求的公司剩余资产,而是仅针对部分公司盈利款项要求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公司可以对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

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无法证明损失时,可以申请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

当清算组成员清算不当损害股东权益时,股东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但是股东须证明其损失金额。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损失体现在未能足额获得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本案中孙某的损失亦体现于此。

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甚至不清楚公司剩余资产的情况,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评估,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股东主张损失的依据。

本案中孙某和曲某、胡某均未提出对剩余资产进行评估,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公司的资产状况,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依照公平原则酌定孙某的损失。

2、清算组成员清算不当的行政责任

如果清算组成员存在清算不当的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须承担如下行政责任:

第一、隐匿财产、弄虚作假或非法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处以隐匿财产或非法分配财产金额5%~10%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10万元罚款;

第二、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研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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