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市值管理”为名,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牛散”勾结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对其依法查处,并判处大额罚金,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实际控股人何某某、麦某某(另案处理)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权,同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商定后,由黄某某、文某某及黄某某推荐的被告人蒋某某,以不低于人民币38亿元的总价分步溢价收购。并且何某某、麦某某配合黄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高送转”等利好公告以拉升股价。
同时,黄某某、文某某基于上述信息优势,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S公司股票。通过协议转让及二级市场买卖S公司股价股票,黄某某、文某某、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4.9亿余元、15.5亿余元、20.6亿余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麦某某等人以协议转让方式高位套现共38.46亿余元,何某某、麦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85亿余元。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明确“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界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嫌疑人以“市值管理”为名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着清晰的“红线”边界:
一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或者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
二是不得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
三是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红线,是披着“伪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纵犯罪,已触犯刑法,因而被司法机关精准打击。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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