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众能够明显感受到政府收支透明度、“三公”经费开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越来越规范,实际上这些都是预算管理的内容。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时隔七年之后,再次全面部署这项重要改革。这次部署,从政策内容和力度看,都充分显示出预算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
预算改革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预算法;同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随着这些法律、文件贯彻实施,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同时,预算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决定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从财政总体形势看,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财政收支十分严峻。这种状态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如何应对收支矛盾、防范化解风险、确保财政可持续,成为预算管理的重要课题。
同时,加之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在一系列措施落地并取得成效的同时,预算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出来。正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言,预算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在既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实施新举措。对此,文件着重部署了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改革。
比如,在应对收支矛盾上,明确要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特别是强调要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这就意味着政府收入不仅仅要依靠税收,也要重视资源、资产的收入,运用诸如“茅台化债”的手段。
再如,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尽管国家一直强化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紧箍咒”,当前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仍不可小觑。这次改革明确了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多个主体严格行为规范,“围堵”地方隐性债务的空间。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同时,预算制度要长出“牙齿”、实现约束有力,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