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邵长春)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海口海关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明确了企业申报购买“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流程和要求。
这是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尽快落地生效的具体举措。
根据《机制》,企业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零关税区-自用生产设备模块”进行申报。
企业仅首次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时需要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获得主体资格,以后无须再次申报。部门主审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市场监管局审核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地,并判定“其他”类企业填写的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使用的行业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资规厅按职能审核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主体资格。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会审。
省工信厅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省税务局,审核结果由“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反馈申请人。各单位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此外,审核获得主体资格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作者:邵长春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