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上交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显示,经查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600185.SH)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3月16日,格力地产孙公司珠海高格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格销售”)销售负责人在接受有关疫情防控采访时称,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旗下“高格”口罩出口业务,预计全年出口1亿片一次性医用口罩;目前已有4条生产线,且3月底生产线将增至10条。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的回复公告称,一是公司目前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出口需要,且尚未接到出口订单,也未获得北美、欧盟销售认证、尚未申请出口业务资质,出口业务有较大不确定性;二是公司生产线满负荷日产能为35-40万片,目前实际日产量为20万片,口罩销售主要是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销售收入约1100万元,对公司营收和净利润影响较小。
在疫情防控形势下,防疫物资口罩的生产及销售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但是公司通过非法定渠道发布上述信息,且未说明上述口罩生产业务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并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鉴于公司发布上述信息后,次日即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提示了风险事项,可酌情予以考虑。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有效控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邹超(任期2017年3月4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周琴琴(任期2019年11月13日至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高格销售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格力地产及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邹超、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周琴琴予以监管关注。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格力地产前身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9日,注册资本20.60亿元。1999年6月11日,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185。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11%。
邹超于2017年3月3日至今任格力地产董事会秘书;于2019年11月13日至今任格力地产副总裁。邹超,198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历任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法务专员、法务主管、法务部部长,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法务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裁。
周琴琴于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任格力地产副总裁;于2019年11月13日至今任格力地产常务副总裁。周琴琴,1966年出生,大学学历,历任珠海市仕成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裁,2019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常务副总裁。
2020年3月18日,格力地产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报道所称“预计出口1亿片一次性医用口罩”,“积极推进进出口业务”为珠海高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格医疗”)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截至目前,高格医疗共生产口罩180万片,另从海外采购200万片,高格医疗现有产能在应急响应期间主要为保障本市需求,无法满足出口需要。高格医疗目前尚未接到具体出口订单,上述出口计划是否能够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目前尚未获得欧盟国家CE认证和北美FDA认证,高格医疗为新设立企业尚未申请海关进出口业务资质,能否实现出口销售业务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此外,目前高格医疗已建成口罩生产线四条,满负荷日产能为35-40万片,目前实际日产量为20万片;生产线六条在建。高格医疗口罩的计划出口目的地为欧盟国家,上述求购信息为非正式订单,目前无具体出口订单和出口行为。高格销售打造了专门的网络销售平台。截至3月16日,高格销售已经销售口罩305.52万片(其中高格科技自产自销的口罩180万片,外采销售的口罩125.52万片),口罩销售收入约1100万元。由于目前主要是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对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少,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4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5条: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17号
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格力地产,A股证券代码:600185;
邹超,时任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周琴琴,时任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裁。
经查明,2020年3月16日,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或者公司)孙公司珠海高格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在接受有关疫情防控采访时称,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旗下“高格”口罩出口业务,预计全年出口1亿片一次性医用口罩;目前已有4条生产线,且3月底生产线将增至10条。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的回复公告称,一是公司目前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出口需要,且尚未接到出口订单,也未获得北美、欧盟销售认证、尚未申请出口业务资质,出口业务有较大不确定性;二是公司生产线满负荷日产能为35-40万片,目前实际日产量为20万片,口罩销售主要是满足疫情防控需要,销售收入约1,100万元,对公司营收和净利润影响较小。
在疫情防控形势下,防疫物资口罩的生产及销售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但是公司通过非法定渠道发布上述信息,且未说明上述口罩生产业务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并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鉴于公司发布上述信息后,次日即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提示了风险事项,可酌情予以考虑。
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有效控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邹超(任期2017年3月4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周琴琴(任期2019年11月13日至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珠海高格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邹超、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周琴琴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