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公布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2022年第一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7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2000元至4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信息表显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泰兴市曲霞镇综合服务中心、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中心卫生院均存在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相关费用或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
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存在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保费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900元罚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存在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车险的违法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存在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