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迎新规:淘汰赔付率过低产品 佣金超上限需依法担责

10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

除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规范费率浮动行为外,《办法》还建立了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并完善了定价回溯制度,以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

具体来看,《办法》设定了最低赔付率要求,要求对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另外,在定价回溯制度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年末开展意外险业务回溯工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程度,采取费率调整等整改措施,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标。

引导降低佣金费用水平

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问题,《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精算报告外,还应另外提供佣金费用支付相关材料,说明该产品预计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佣金费用率上限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产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材料应当包含佣金费用水平的合理性分析、业务经营依法合规的承诺、公平竞争的声明等。其中,佣金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账外激励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佣金费用率上限。

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负面清单”

综合意外险市场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法》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2、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

3、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

4、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

5、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6、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如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保障范围,或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

7、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8、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9、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问责,搭售和捆绑销售、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强化信息披露力度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按产品披露意外险相关信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办法》指出,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按产品披露保费收入、赔款金额、综合赔付率等相关信息,加大对意外险经营的外部监督。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阶段披露,分步推进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披露,逐步扩展险种范围,细化数据维度。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以及按产品披露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试点险种经营数据;2024年按产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以及团体意外险经营情况。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意外险市场平稳运行,《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对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中长期看,《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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