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壳牌苯乙烯/环氧丙烷和聚醚多元醇项目成功投产

北京2021年4月14日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海油”)旗下全资子公司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海炼化”)与壳牌南海私有有限公司(以下称“壳牌”)今日宣布其增资新建的苯乙烯/环氧丙烷和聚醚多元醇项目(以下简称“SMPO/POD项目”)正式成功投产。

中海壳牌苯乙烯/环氧丙烷和聚醚多元醇项目成功投产


中海壳牌苯乙烯/环氧丙烷 (SMPO) 装置

 

中海壳牌苯乙烯/环氧丙烷和聚醚多元醇项目成功投产


中海壳牌聚醚多元醇(POD)装置

SMPO/POD项目由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壳牌”)投资和运营,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共有六套新建生产装置,分别是一套75万吨/年乙苯装置、63万吨/年苯乙烯和30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各一套、两套25万吨/年聚醚多元醇装置和一套10万吨/年的聚合物聚醚装置。其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建筑和包装材料、橡胶、涂料、床垫、家具、电子、服装、汽车等行业。 

SMPO/POD项目采用壳牌专有技术。其中,SMPO装置采用了壳牌升级版的苯乙烯和环氧丙烷联产工艺,有助于降低设备投资成本、提高装置的生产可靠性、减少用水量和废水排放。POD装置采用了业界领先的壳牌多元醇技术,这是该技术在中国的首次应用。与传统工艺相比,壳牌专有技术将进一步提升装置总体能源利用率和工艺安全水平,并减少碳足迹,为打造环保、安全、高效的中海壳牌工厂做出贡献。

作为中海壳牌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SMPO/POD项目的正式投产标志着二期项目的全面成功完成。在此之前,二期项目其余装置已于2018年全部投产。目前,中海壳牌每年可向客户提供多达600万吨的各种中间和高性能化学品,包括多元醇、乙二醇、聚乙烯和聚丙烯。

2020年5月,中国海油、壳牌和广东惠州政府签署了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建造第三个乙烯裂解装置,并在亚洲首次部署壳牌生产线性阿尔法烯烃的先进技术。同时,中国海油与壳牌还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将利用壳牌的碳酸二苯脂工艺技术,在该地区开发一个商业规模的聚碳酸酯生产装置。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孙大陆表示:“该项目的顺利投产,将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高端化工产品,也将更好促进惠州市经济发展,更好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们致力于打造国内石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向高端化工转型升级是中国海油炼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对外合作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驱动因素之一,公司将持续深化与壳牌的合作,共同开创中国海油炼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美好未来。”

壳牌化工全球总裁柯博励(Thomas Casparie)说:“这一里程碑体现了壳牌在高性能化工品领域发展以更接近终端客户的战略。通过共同启用这些新装置,我们与中国海油的合资公司中海壳牌正在用比以往更高的效率提升对中国客户的重要化工品供应。这是我们与中国海油和惠州政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力量,也是技术创新的力量。我要感谢中海壳牌团队安全成功地启用了这些新装置,我也要祝贺他们积极进取的文化和不断改进的精神。”

致编辑:

关于壳牌在中国的业务

壳牌集团的所有核心业务都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壳牌同中国石油和中国海油一起合作,在国内及海外开发陆上和海上的油气资源,包括与中石油合作开发的长北陆上天然气项目,为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能源。壳牌也是中国领先的液化天然气供应商。

壳牌还同中国海油合资,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运营一个世界级的石化联合工厂,主要生产烯烃和其他衍生品作为基础化工原料供应中国市场,并为客户提供优质卓越的服务。

壳牌在中国通过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运营着超过1700座加油站的零售网络,有超过300个电动充电终端,11个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拥有超过2200万壳牌品牌忠诚会员。

壳牌在中国有5个润滑油调配厂和1个润滑脂生产厂,是中国领先的国际润滑油和沥青供应商之一。

壳牌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是壳牌全球交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壳牌数十年来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为中国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多元化的液化天然气产品组合,和二氧化碳排放管理与战略方案。壳牌的企业风险投资部门壳牌创投在中国拥有一支专业团队,通过投资于壳牌体系之外的颠覆性技术和商业模式,加速能源和出行领域革新。

免责声明:

荷兰皇家壳牌集团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公司为独立的实体。在本新闻稿中,为了方便起见,有时使用“壳牌”、“壳牌集团”、及“集团”等词,它们一般是指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及其子公司。同样,“我们”、“我们的”一般也用于指代荷兰皇家壳牌及其子公司或者为公司工作的人。这些措辞也用于简单区别某家特定公司。本新闻稿中所用的“子公司”、“壳牌子公司”和“壳牌公司”是指荷兰皇家壳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壳牌拥有联合控制权的实体和非法人业务一般分别称为“合资公司”和“联合运营业务”。壳牌拥有重大影响力但既无控制权也无联合控制权的实体称之为“关联公司” 。为了方便起见,“壳牌股权”用于表示壳牌在一家实体或非法人联合组织中持有的、除开所有第三方股权之后的直接和/或间接所有者权益。

本新闻稿包含关于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结果和各项业务的前瞻性陈述 (其含义见美国1995年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定)。除历史事实之外,所有其他陈述均是或可能被视为前瞻性陈述。前瞻性陈述是指,基于管理层的当前预期和假定,而做出的关于未来预期的陈述,其中包含已知和未知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业绩或事件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默示的情况大相径庭。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的陈述以及表达管理层的预期、信心、估计、预测、计划和假设的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指使用诸如“预期”、“相信”、“可能”、“估计”、“希望”、“打算”、“可以”、“计划”、“目标”、“展望”、“也许”、“预计”、“将”、“试图”、“目的”、“风险”、“应当”以及类似词语或表述的陈述。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未来的运营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其运营结果与本新闻稿中的前瞻性陈述差别迥异。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a)原油和天然气的价格波动;(b)壳牌集团产品的需求变化;(c)货币汇率波动;(d)钻探和生产结果;(e)储量估计;(f)市场损失和行业竞争;(g)环境风险和自然风险;(h)查明合适的潜在收购财产和目标以及成功谈判并完成交易的相关风险;(i)在发展中国家和受到国际制裁的国家从事业务的风险;(j)立法、财政和法规方面的发展,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性措施;(k)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市场条件;(l)政治风险、项目延期或提前、审批和成本估算;(m)传染病所造成影响的相关风险,例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以及(n)贸易条件变化。本声明不保证未来的股息支付将匹配或超过以前的股息支付。本声明中包含或提及的警示陈述明确限制了本新闻稿所包括的全部前瞻性陈述。读者不应不适当地依赖于前瞻性陈述。关于其他可能影响未来业绩的因素,请参见皇家荷兰壳牌 20-F(截止到 2020年12月31日,可登录  上打开 或  下载),读者就此同样应给予考虑。所有前瞻性陈述仅应截至本新闻稿发布之日(2021年4月14日)有效。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及旗下任何子公司均无义务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信息。由于上述风险,结果可能严重偏离本新闻稿的前瞻性陈述中明示、默示或隐含的情况。

在本新闻稿中,我们可能使用了SEC准则严格禁止在向SEC提交的文件中使用的词语。敦促投资者仔细考虑我们在表20-F、文件编号 1-32575(可登录SEC网站  下载)中披露的信息。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3132 字。

转载请注明: 中海壳牌苯乙烯/环氧丙烷和聚醚多元醇项目成功投产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