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出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

3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参与中国存托凭证(CDR)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达50万元;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涨跌幅限制为10%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做市业务指引三项配套规则。

暂行办法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及审核相关机制,明确了上市条件,包括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境外上市满3年、初始规模为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等。

暂行办法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出规定,明确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为50万元,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在交易规定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沪深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首次在交易所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适用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去年12月24日,沪深交易所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配套规则征求意见。

上交所表示,在充分吸收前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的基础上,上交所对照证监会《监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市审核安排、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上交所接下来将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深交所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存托人、托管人、券商等市场各方就强化投资者保护以及优化发行、交易、跨境转换流程机制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深交所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规则内容。上述三项配套规则发布后,深交所还将继续制定和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深交所将做好细则就绪、技术系统改造、市场服务后续工作,有序拓宽境内外企业双向融资渠道,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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