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公募基金涉及两项违法行为被调查。针对公司的处罚于近期落地后,时任相关负责人也领到了罚单。
北京证监局最新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了这起涉及公募机构信披及报送违法行为的案例。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北京一家公募基金时任总经理被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董事长变更未按时信披及报送
基金公司时任总经理被罚
8月11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为北京一家公募基金时任总经理康某,涉及两项违法事实为基金公司未按时进行信披及报送。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8年8月4日,该基金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选举7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4人为新任董事。该次股东会后,该基金公司董事变更超过董事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日,基金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原董事长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公告上述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但该基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变动事项、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的变更事项,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基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根据《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基金应当自原董事长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
该基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董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违反了《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述“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处罚决定书显示,康某时任基金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未勤勉尽责,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高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第一,关于该基金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变动及超过百分之五十董事变更事项,对康某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关于该基金未及时报送董事长离任审计报告事项,对康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北京证监局对康某给予警告,合计并处六万元罚款。
此前公司已因两项违法被警告并罚款
事实上,在此次时任总经理被处罚前不久,该基金已因上述两项违法接到罚单。8月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对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项违规合计罚款16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康某于2018年5月8日、9月10日分别任职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一职,后于2021年12月30日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