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监管局发现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002625)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创新”)、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合众”)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刘若鹏、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洋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光启技术、张洋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光启技术前身为2001年7月18日成立的杭州市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整体变更设立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公司名称由“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光启技术注册资本为21.55亿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刘若鹏,持股比例12.07%,董秘、董事、财务总监为张洋洋,总经理为赵治亚。光启技术于2011年11月3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光启技术控股股东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达孜映邦”)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光启空间技术”)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为42.75%和3.32%。
刘若鹏自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担任光启技术董事长,刘若鹏为美国杜克大学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博士,高级工程师,2015年3月至今任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洋洋自2019年8月至2023年7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19年5月至2023年7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自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担任公司董事,张洋洋为英国牛津大学电子工程系博士,高级工程师,2015年3月至今任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赵治亚自2017年4月至2023年7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担任公司董事,赵治亚为美国杜克大学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博士,高级工程师。
光启合众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为149.55万元,刘若鹏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股东,持股比例35.09%。张洋洋为监事,持股比例17.54%。
光启创新成立于2011年9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刘若鹏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大股东为深圳大鹏光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00%,光启合众持股40.00%。深圳大鹏光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若鹏,深圳大鹏光启联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53.00%的股权。刘若鹏为大股东,持有深圳大鹏光启联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73%的股权,张洋洋、赵治亚分别持有18.87%、7.55%的股权。
综上,刘若鹏直接持有光启合众35.09%的股权,光启合众直接持有光启创新40%的股权,刘若鹏、张洋洋等光启技术高管通过深圳大鹏光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光启创新60%股权。
光启技术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中报显示,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光启技术在回复交易所下发的2019年年报问询中表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或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共管情形。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若鹏、赵治亚、张洋洋:我局发现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刘若鹏、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洋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