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2年财报不合规 实控人薛向东等3人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3号)显示,经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002065.SZ)2018年和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522.63万元和3623.27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7%和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薛向东、总经理吕波、财务总监叶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东华软件、薛向东、吕波和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华软件于2006年8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10月11日,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6.11亿股,持股比例19.07%。薛向东为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4.72%。

  公司年报显示,薛向东最近五年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此外,现任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波自2004年12月1日至今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叶莉自2014年1月24日至今任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13号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

  经查,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522.63万元和3,623.27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7%和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薛向东、总经理吕波、财务总监叶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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