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重整收关注函 此前公告重整投资人已严重违约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 日前,深交所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银亿”,000981.SZ)下发了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44号)。9月30日,“*ST银亿披露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0年12月11日,公司管理人与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梓禾瑾芯)签署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一期投资款为8亿元(含履约保证金1.53亿元),第二期投资款为24亿元。自《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七(7)日即2020年12月21日内,梓禾瑾芯完成支付第一期投资款8亿元,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投资款24亿元,其中确保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累计支付至少15亿元的投资款。

  截至2021年9月29日,重整投资人已累计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9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尚剩余投资款人民币13亿元未支付。截至公告日,公司重整投资人梓禾瑾芯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9亿元(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3亿元),违约金以及剩余投资款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ST银亿表示,在梓禾瑾芯成为银亿股份重整投资人后,投资款的支付存在违约或严重违约情形。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梓禾瑾芯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2亿元投资款,且至少确保支付15亿元才能申请后续投资款最迟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支付。但梓禾瑾芯至2020年12月31日仅支付6.66亿元,构成严重违约。2021年2月1日梓禾瑾芯申请剩余17亿元投资款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自2月1日至今的7个多月时间里,梓禾瑾芯仅于2021年9月29日支付4亿元,再次构成严重违约,严重影响了银亿股份重整进度。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7月6日,梓禾瑾芯和赤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布了关于《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细节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梓禾瑾芯于9月30日前将一次性向管理人账户支付17亿元,如9月30日未全部支付完毕,视为梓禾瑾芯严重违约,梓禾瑾芯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动终止,梓禾瑾芯对此无异议。目前,梓禾瑾芯并未在9月30日之前支付完全部的32亿元投资款,按照上述报告,梓禾瑾芯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应自动终止。

  对此,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ST银亿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投资人是否已与管理人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并具备法律效力,如是,请说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2、请结合合伙人出资情况、重整投资款的最新支付进度等,说明是否存在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若公司暂无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请结合梓禾瑾芯目前的资金实力、融资渠道、资信证明等充分分析其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并说明剩余投资款的支付安排。

  3、请*ST银亿就媒体相关报道进行自查并说明相关报道是否属实,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4、*ST银亿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ST银亿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在2021年10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要求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以下原文: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44号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部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称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梓禾瑾芯)于2021年7月3日向银亿股份债委会以及管理人申请将《重组投资协议》履行期限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并申请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若2021年9月30日未全部支付完毕,梓禾瑾芯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动终止。根据你公司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截至2021年9月29日,重整投资人已累计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9亿元,未完成所有投资款的支付。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投资人是否已与管理人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并具备法律效力,如是,请说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2、请结合合伙人出资情况、重整投资款的最新支付进度等,说明是否存在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若你公司暂无终止本次破产重整或重新遴选投资人的计划,请结合梓禾瑾芯目前的资金实力、融资渠道、资信证明等充分分析其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并说明剩余投资款的支付安排。

  3、请你公司就媒体相关报道进行自查并说明相关报道是否属实,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无法完成重整计划并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4、你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在2021年10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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