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沪深交易所宣布,拟修订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相关业务规则,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
调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
证监会日前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0日,沪深交易所再分别修订其业务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交易所此次制度规则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买卖双方博弈力量失衡等问题,修改内容主要围绕优化定价机制安排等展开。
此次修订调整了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结合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承销最新情况,为鼓励投资者更加充分表达投资意愿,拓展询价机制下的有效报价区间,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现在打新可获得无风险收益,获配是主要目的。当前高价要剔除10%,投资者为了避免报价被剔除,和大家报一样价格,甚至低一点是性价比最高的报价策略。”一位深圳头部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表示,降低高价剔除比例将缓解投资者自主报价被剔除的顾虑,鼓励主承销商充分发挥承销能力,引导网下投资者独立研究、自主报价,积极表达真实投资意愿。
取消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挂钩要求
此次修订调整了“四个值”定价要求,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平均水平的,仅需在申购前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采取延迟申购安排。
沪深交易所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区间上限与下限的差额不得超过区间下限的20%。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企业,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调整“四个值”定价要求,将有效扩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定价决策空间,尤其在报价相对分散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卖方博弈能力、提升定价效率。制度调整后,预计将打破网下投资者对价格天花板的预期,进一步缓解“抱团报价”现象。
强化报价行为监管
沪深交易所强调,将强化报价行为监管,明确对投资者的内控制度及存档要求,例如定价底稿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明确交易所向投资者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补充列示网下投资者报价违规具体情形;明确对于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研究吸收市场各方合理建议,根据意见建议完善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相关业务规则。沪深交易所将继续做好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承销过程监管,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提升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共同维护新股发行秩序,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