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力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
10月14日晚间,海通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了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案,重庆证监局对海通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重庆证监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表示:“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提升投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海通证券被罚400万元
9月28日晚间,海通证券曾公告收到了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今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海通证券2017年奥瑞德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终于收官。
根据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通证券为西南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況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关重大借款合同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
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重庆证监局认为,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表示:“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提升投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注册制下“看门人”更需勤勉尽责
注册制改革是当前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今年以来,监管层提高了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归位尽责的实质性要求。在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压实中介机构职责刻不容缓,不仅仅是保荐机构,律所、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也应主动归位尽责,尽快形成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执业理念和专业能力。
事实上,今年以来,监管层和政策层都针对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出台了一系列举措。7月9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强化对投行业务监管,进一步完善投行业务监管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立体追责,同时建立完善质量评价等约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和市场化机制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
9月16日晚间,证监会宣布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简称协调小组),并顺利召开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会议从工作机制、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等层面对协调小组成员提出了四点要求,剑指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人士指出,今年各部门出台多项意见提升中介执业质量,释放出监管层为落实新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的强烈信号。这有利于倒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同时也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确保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合规,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有业内人士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加大对一线业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更新业务知识,苦练内功,全面提升专业能力;另一方面,保荐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相关要求,加强质控、内核对项目立项、申报等全流程管控机制,充分发挥“三道防线”各自的作用。
另有专家表示,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稳妥推进,为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同时也带来了投行业务模式的重置,证券公司应在坚持业务本源的基础上,贯彻好监管部门对其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核查把关的责任要求。
责编:汪云鹏
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