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运行十三年之久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08年1号令)迎来了更新。银保监会今日下发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规定》最突出的两个特点是对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定义标准更加全面综合,新增了风险综合评级(IRR)指标,以及对于不达标的公司有明确的分类监管措施。此次《规定》的出台,也将与即将出台的“偿二代二期”工程一期,补齐“偿二代”监管体系。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2016年正式实施后,原《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新版《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了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强化相关方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偿付能力风险。
明确分类监管措施
对于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有两个最大的亮点值得关注,一是对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定义标准更加全面综合了,除了偿二代第一支柱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定量指标需要满足监管要求以外,还增加了风险综合评级(IRR)。
“在偿二代体系中,风险综合评级属于第二支柱定性风险管理的部分,基于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涵盖了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面综合评价。只有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才能属于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周瑾补充道。
另外一个亮点在于,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基于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管理规定》明确了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周瑾还表示。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者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采取以下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限制向股东分红。
而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
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是实现保险业稳定运行的基础,属于各经济体对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针对保险业的诸多特殊性,立足中国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根据保险市场运行新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不断更新迭代,节奏很快。
补齐偿二代监管体系
《管理规定》指出,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比如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这三个条件。根据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20年三季末的数据,其中仅综合评级为C类或者D类的保险公司就达到6家。
据财联社此前独家报道,“偿二代二期”工程的相关规定终审稿已经出炉,计划于春节前发布。此次《管理规定》的出台,作为“偿二代二期”工程的一个成果,将与“偿二代二期”工程一起补齐偿二代监管体系,更好地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监管。
某中型寿险公司总精算师表示,《管理规定》是配套“偿二代“的规则,是让监管措施落地的一个文件。”偿二代规则很早就颁布了,但后面监管措施还是沿用了以前偿一代下的标准,或者零零碎碎的体现在其他监管措施之中,现在是补齐了偿二代的监管体系。‘偿二代二期’工程是对规则进行更新,今天的《管理规定》是根据规则计算或评估的结果进行监管跟进的细则。”
周瑾也表示,今天正式发布的《管理规定》,其重要意义还表现为配合“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进度,以便和未来出台的更新后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偿付能力技术标准配套,形成完整的系列规整制度。根据“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进展情况,市场预期近期会发布更新的技术规则,而此次《管理规定》是部门层面的规章制度,在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等方面予以配套与明确,更加有利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落地实施。
“总体而言,该《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都在偿二代监管规则的详细条款中有所体现,但此次规定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的原则性和框架性要求具象化,从而更有针对性,也更有利于落实执行。”周瑾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