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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处罚两家互联网保险经纪平台

由 由振山 发布于 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36号、37号)显示,两家互联网保险经纪平台被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36号) 

  当 事 人: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南段西侧国宾中央区第19幢2单元9层20905房 

  法定代表人:沈鹏 

  当 事 人:杨光 

  职    务:时任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    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当 事 人:张强 

  职    务:时任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精算部负责人 

  住    址:湖北省武穴市螺旋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水滴经纪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一是销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保险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水滴经纪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号及“水滴保险商城”APP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涉及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老年综合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7版B款四款产品。 

  根据安心财险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老年综合医疗保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的保费计算公式,每期缴纳保费应相同。水滴经纪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0元”“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各分期保费。 

  安心财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7版B款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未约定保费可以分期缴纳,仅有“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短期保费=保险期间/365×保险费”。水滴经纪对年缴保费按月分期收取,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同等时间各分期保费。 

  二是销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保险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水滴经纪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号及“水滴保险商城”APP销售太平财险承保的太平综合医疗保险。该产品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仅有“按月缴费(首月投保0元,其余分11期支付)”描述,水滴经纪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3元”收取。 

  时任水滴经纪总经理杨光,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水滴经纪精算部负责人张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水滴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水滴经纪罚款50万元。 

  上述水滴经纪销售太平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水滴经纪罚款50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杨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张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1月3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 

  当 事 人: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5层15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雪 

  当 事 人:周雪 

  职    务:时任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医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微医经纪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微医经纪通过“大家帮保险”微信公众号销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承保的“大家帮百万医疗险”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内容。根据安心财险向银保监会备案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8款)》的保费计算公式,缴费方式分按月缴费(12期)和全额缴费两种,对于按月缴费方式,投保人每期缴纳保费应相同,首期不应为0元或3元。经查,微医经纪实际销售“大家帮百万医疗险”采用按月缴费方式的,首月收取保费均为0元或3元,与按照备案保险费率计算的首期应收保费不一致。 

  时任微医经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雪,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微医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微医经纪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周雪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