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收监管函 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1号)。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临精工”,300432.SZ)2021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1-5月,富临精工先后与关联方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等关联交易,发生额分别为9266.80万元、951.24万元、10794.94万元,占合同签订时富临精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0%、0.58%、5.19%,但富临精工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7月2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富临精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第7.2.8条的规定。请富临精工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7.4亿元。于2015年3月19日登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代码:300432),公司总部位于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公司从事汽车发动机、变速箱零部件及锂电正极材料等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已由上市之初的传统汽车精密液压业务扩展到电磁驱动、电子驱动、锂电正极材料及汽车电子产品领域。目前公司拥有6家主要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32.40%。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8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1号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1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1-5月,你公司先后与关联方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等关联交易,发生额分别为9266.80万元、951.24万元、10794.94万元,占合同签订时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0%、0.58%、5.19%,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7月2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第7.2.8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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