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订券商短期融资管理办法

董才

本报讯 央行昨日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4年央行出台《办法》后时隔近17年首次修订。

相比于《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简化了不少,总共只有22条,涵盖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从调整的条款内容看,征求意见稿结合《办法》和2018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发行门槛中。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近1年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

上述要求中的前三项属于新增要求,是《通知》的升级版本,并替代了《办法》曾规定的“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1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1年,且近1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要求。

除了通过强化证券公司的流动性管理来约束券商的债务风险敞口外,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重要改变就是简政放权,便利证券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融资。

例如,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证券公司以后发行短期融资券,只需于每年首只发行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年度流动性管理方案和发行计划。同时,取消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强制评级要求,此举与今年初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明确在注册环节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的改革方向一脉相承。也可以看出,未来公开发债市场取向强制评级是大势所趋。

此外,在券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资金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办法》的五项“负面清单”,即证券公司不得将短期融资券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和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同时,延续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的要求。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942 字。

转载请注明: 央行修订券商短期融资管理办法 - 楠木轩